◎城管局車隊:盧某某的行為并不屬于職務行為,沒有證據表明盧某某得到了車隊的授權或指示去辱罵高某。雙方是為無端產生的口角發生爭執,與職務行為沒有內在關聯性。
◎清運車司機:此事是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,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。
◎合肥市中院:事發時,盧某某駕駛垃圾車從事垃圾清運工作,盧某某的行為均發生在其從事職務行為期間,應當認為屬于執行職務的范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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