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底盤經改裝后,前后軸的軸載質量不得超過底盤允許的最大軸載質量。
(二)、三輪垃圾車產品的總質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盤標定的最大載質量,也不得小于最大允許總質量的90%。
(三)、改裝廠家應對所有改裝部分的裝置的設計、制造和安全負責;對改裝部分與底盤承載系統、動力輸出系統的聯接,使用正確性負責,不得由于改裝部分的總布置設計而影響整車的安全性。
(四)、改裝廠不應為安裝改裝部分而隨意拆除、變更、削弱和破壞底盤的原由結構件,或造成底盤承載襲用產生較嚴重的應力集中。
(五)、改裝部分應留有足夠的維修保養空間,使有關部位的檢查、維修、潤滑、更換拆裝具有良好的接近性。車廂式車底盤必要時要有相應的維修保養活動蓋板。
(六)、改裝后的車輛在車輛行駛,同時改裝部分處于任何運動狀態下,應保證改裝部分與原底盤構件之間不發生摩擦,碰撞與干涉。
(七)、注意盡量降低改裝部分的重心高度(含承載質量)并保證滿載時,各軸的軸荷分配不超過廠定最大允許的軸荷,避免各軸及左右車輪之間的偏載。
(八)、當所選用的底盤為可翻駕駛室時,改裝后應保證駕駛室可順利翻轉。
(九)、 不得因改裝而影響環衛車的行駛制動和轉向性能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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